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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仲店頭與經紀人的 Google 商家:誰能建、名稱怎麼取、誰該管

店頭一個據點一個檔案,經紀人可以有自己的頁面——但名稱只能放本人姓名,物件貼文要註明經紀業名稱。

📅 2026-10-14 ✍️ 庫茲 Kuzih 編輯團隊

房仲店頭的 Google 商家最容易亂:店長建了一個、總部建了一個、幾位經紀人又各自建了自己的頁面,名稱有的加品牌、有的加區域、有的加「買屋賣屋」。Google 的商家規範其實把房地產仲介寫得很明確——它屬於「個人專業執業人員」,店頭與經紀人可以各有頁面,但名稱怎麼取、誰符合資格,都有規定。這篇整理成加盟店長可以直接拿來跟經紀人、總部溝通的版本。

個人專業執業人員 Google 規範把房地產仲介和醫師、律師、保險代理人列在同一類,符合條件可以有自己的商家檔案
店頭一個、經紀人各一個 同一地點有多位經紀人時,店頭要有自己的商家檔案,經紀人頁面的名稱只能放本人姓名
註明經紀業名稱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1 條: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

資料來源:Google 商家檔案說明中心〈在 Google 上宣傳商家的相關規範〉、全國法規資料庫〈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1 條,2026-10-14 查閱

店頭的商家檔案:一個據點一個,名稱跟招牌一樣

先把店頭本身處理好。Google 規範的基本原則有三條,對房仲店頭特別重要:

多間加盟店一起管理時,名稱一致、類別一致與權限集中的做法,見多分店的 Google 商家怎麼管。

經紀人可以有自己的商家檔案嗎?可以,但有條件

Google 規範對「個人專業執業人員」的定義,是向大眾提供服務、通常有自己客群的專業人士,並且明列房地產仲介。符合下面兩個條件,經紀人就應該建立自己的商家檔案:

  1. 本人直接為大眾提供服務。規範同時寫明,他的雇員、助理或客服人員不應建立自己的商家檔案。
  2. 消費者可以在表定服務時間,於已驗證的地點直接聯繫到他。

另外兩條限制也要知道:同一位執業人員不能為不同的服務項目分別建立商家檔案(例如「王小明 買屋」「王小明 租屋」各一個不行);而企業的業務人員、客戶開發專員不屬於個人專業執業人員,不符合建立商家檔案的資格。店裡誰算「直接對大眾提供服務的經紀人員」、誰是助理或開發人員,店長要先分清楚。

名稱怎麼取:看店裡有幾位經紀人

店裡的情況Google 規範的做法
同一地點有多位經紀人對外服務店頭建立自己的商家檔案;每位經紀人的商家檔案標題只能放本人姓名,不加店名或品牌
這個據點只有一位經紀人代表品牌對外服務建議與店頭共用一個商家檔案,名稱用「品牌/公司:姓名」的格式

規範允許執業人員的商家檔案列出頭銜或學位。但不論哪一種情況,名稱都不能加服務說明或地區描述——「王小明|桃園買屋專家」不符合規範。違反名稱規範,可能導致商家檔案被停權,見Google 商家被停權怎麼辦。

經紀人頁面的名稱沒有店名,那法規要求的「經紀業名稱」放哪?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1 條規定,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才能刊登廣告及銷售,廣告及銷售內容要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如果經紀人在自己的商家檔案用貼文或相片介紹委託物件,這些內容就該在文字裡註明經紀業名稱、只放已簽委託的物件。這是我們依條文的理解,個案仍以主管機關的解釋為準。

店長、經紀人、總部:誰該管哪一個

Google 的規範管的是「頁面要怎麼建」,沒有規定加盟體系內部誰當擁有者。以下是我們的建議,出發點是避免日後交接卡住:

店頭與經紀人的商家檔案,想先整理一次?

把店頭的商家檔案名稱、招牌照片,以及店裡經紀人的頁面連結傳給我們,庫茲 Kuzih 會對照 Google 規範,告訴你哪些頁面重複、哪些名稱要改、誰符合建立個人頁面的條件。需要重新建置或優化店頭商家檔案,見 Google 商家建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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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前的自我檢查清單

店頭與經紀人的資料,在官網、LINE、房屋平台上也要一致,清單見商家資訊一致性。

本文引用的個人專業執業人員定義與資格、多位執業人員時的命名、單獨執業人員共用檔案的格式、加盟店名稱、一個據點一個檔案與名稱規則,出自 Google 商家檔案說明中心〈在 Google 上宣傳商家的相關規範〉;經紀業廣告規定出自全國法規資料庫〈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1 條。皆為 2026 年 10 月 14 日查閱。「誰當擁有者」一節是庫茲 Kuzih 的建議,不是 Google 的規定。

常見問題 FAQ

可以。Google 規範把房地產仲介列為「個人專業執業人員」,只要本人直接為大眾提供服務、消費者可以在表定時間於已驗證的地點聯繫到本人,就應該建立自己的商家檔案。助理、客服與企業的業務或客戶開發人員則不符合資格,也不能為不同服務重複建立頁面。
同一地點有多位經紀人時不行:店頭要有自己的商家檔案,經紀人頁面的標題只能放本人姓名。如果這個據點只有一位經紀人代表品牌對外服務,Google 建議與店頭共用一個商家檔案,名稱用「品牌/公司:姓名」的格式。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1 條規定,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才能刊登廣告及銷售,內容要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在商家檔案用貼文或相片介紹委託物件時,文字裡要註明經紀業名稱、只放已簽委託的物件。個案仍以主管機關的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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庫茲 Kuzih 編輯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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